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7214号

申请执行人:***等66人.

委托代理人:姚朝阳,系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大步村沙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2162363R。

法定代表人:罗顺有。

申请执行人***等66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2071民特422-4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等66人支付工资总额16689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等66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讯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本院(2019)粤2071执4494号案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22587.63元,因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拟移送破产审查,故该款尚未能支付。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172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等66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忠

执行员 傅东江

执行员 彭恩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嘉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7214号

申请执行人:***等66人.

委托代理人:姚朝阳,系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大步村沙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2162363R。

法定代表人:罗顺有。

申请执行人***等66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2071民特422-4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等66人支付工资总额16689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等66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讯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本院(2019)粤2071执4494号案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22587.63元,因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拟移送破产审查,故该款尚未能支付。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172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等66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忠

执行员 傅东江

执行员 彭恩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