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

梁某某、中山某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撤10号 原告:***,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东四村街六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大步村沙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2162363R。 管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圩仔桂山新村48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1********。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高要市活道镇新迳村委会芝湖塱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2********。 申请人:***,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曲尺3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70********。 申请人:***,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沙岗队中心街三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7********。 申请人:***,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水关街13号3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77********。 申请人:***,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长布镇横江村为龙,公民身份号码44414241969********。 申请人:***,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东县北惯镇那霍村委会大寨村三巷1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65********。 申请人:***,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新光村委会新寨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1********。 申请人:***,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东安队仁里巷46号,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0********。 申请人:***,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中安队环村大街9号,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2********。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鸿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建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2020)粤2071民特422-487号民事裁定书,判令被告鸿建公司无需向其余各被告支付工资。事实与理由:被告企图利用法院司法确认的职工债权参与执行分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特422-48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缺乏合理依据,应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现起诉请求撤销(2020)粤2071民特422-487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属于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不适用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现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如坚持相关主张的,可另行依法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5元(原告已缴纳),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