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886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绍兴市四季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香舍丽都办公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009640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四季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引调未成果,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四季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四季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预交),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程
书记员盛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