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四季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市四季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2703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四季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绍兴市胜利东路香舍丽都办公幢四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施美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四季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步**
审判员张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