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路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41号B座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翔纬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平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路园林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9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亚平园林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合作协议书》虽对管辖权做出了约定,但该协议书中内容是就案涉工程的转包事宜作出约定,协议对于工程的施工主体、工程管理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等施工细节作出详细约定,因此该合同实质上仍属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约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宏路园林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平园林公司提起诉讼依据的《合作协议书》主要涉及双方对工程款的分配问题,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处理。一审法院依据《合作协议书》中管辖约定,认定本案应由《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亚平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