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41号B座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翔纬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平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路园林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9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亚平园林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合作协议书》虽对管辖权做出了约定,但该协议书中内容是就案涉工程的转包事宜作出约定,协议对于工程的施工主体、工程管理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等施工细节作出详细约定,因此该合同实质上仍属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约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宏路园林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平园林公司提起诉讼依据的《合作协议书》主要涉及双方对工程款的分配问题,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处理。一审法院依据《合作协议书》中管辖约定,认定本案应由《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亚平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