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340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翔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联检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