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路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34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翔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联检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津03民初字第84号原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