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0865号
原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翔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2570317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