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9民初794号
原告:***,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赢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翔纬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禹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北二环西路北侧龙源小区三期D6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与天津市***居置业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宏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禹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