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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山东某某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2民初5013号 原告:山东水利职业学院,住所地,日照市学苑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198X8。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北水晶花园038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8795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水利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水利学院”)与被告山东**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利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利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9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处曾有被告的100余万工程款待支付。同时,被告与案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立案保全并判决后执行[案号:(2018)鲁1102财保1059-1号、(2019)鲁1102执3572号]。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中,多次向原告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要求原告协助冻结被告在原告处的工程款90万元。后因原告财务人员变动,将本应协助法院冻结的该90万元于2019年1月、3月、10月分别支付给被告10万元、25万元、43万元,于2020年7月向被告支付35.275716万元,总计支付113.275716万元。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原告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追回法院裁定冻结的该笔款项90万元,逾期不能追回的由原告承担相应支付责任。根据法院的追回通知,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将追款通知书送达被告签收。但被告未能及时偿还款项。后东港法院责令原告向法院交纳冻结的90万元,东港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给原告开具了90万元的“代收案件过付款”电子票据。原告没有义务为被告偿还其自身债务。原告作为协助执行人在为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被告**公司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垫付款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山东**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