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姚娟建筑劳务服务中心、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9083号
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姚娟建筑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绍兴路南屯岭4号楼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0MA3RDEW34H。
经营者:姚娟,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北水晶花园038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8795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西、黄海三路南侧建华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06739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姚娟建筑劳务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姚娟建筑劳务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姚娟建筑劳务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姚娟建筑劳务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姚娟建筑劳务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