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恢927号
申请人:日照鼎成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73011843X。住所地东港区荟阳路与高新五路交汇处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87955D。住所地海曲东路北水晶花园03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鼎成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4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执行款505834.8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在(2022)鲁1102执2057号一案中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02民初48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日照鼎成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