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95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北水晶花园038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8795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西、黄海三路南侧建华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06739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