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95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北水晶花园038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8795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西、黄海三路南侧建华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06739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