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北水晶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8795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花园沿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917441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彬与被执行人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共计4655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8元,申请人**彬申请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8508号(申请执行人**彬与被执行人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