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广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81财保245号
申请人:***,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广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88号3号楼B3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泰峰村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广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被申请人杭州广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凤新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有一账户,账号为53×××1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被申请人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有一账户,账号为33×××02)的银行存款8560000元予以冻结。***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广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被申请人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凤新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有一个开设账户的账号为53×××1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有一个开设账户的账号为33×××02)的银行存款856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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