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6执保92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坤,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颢恩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颢恩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颢恩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颢恩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