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3132号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双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NQBAA9M。
法定代表人:杨贵玖,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言刚。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宁宁
书 记 员 钱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