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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南实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3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南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学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75584525。 法定代表人:占世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福海新居19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4339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南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蚌埠南实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公证书及本院对案涉工程现场勘察情况,案涉工程存在漏水、渗水的现象,但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漏水、渗水的原因存在争议。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漏水、渗水的原因依法查明,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责任承担。一审法院对此节事实未予查明,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蚌埠南实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