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财保100号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3-4巷综合楼B栋一层大堂西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1QQ9U2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三巷2号南湖明珠A2栋(得月轩)103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19602370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6217××××1208】;2、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城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2008××××9234】;3、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城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4400××××4086】,以上保全限额为86645.29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6217××××1208】,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城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2008××××9234】,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城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4400××××4086】,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保全按顺序予以实施,冻结、查封财产价值以86645.29元为限。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