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民特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城区,
被申请人一:***,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申请人二: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惠州市麦地路3巷2号南湖明珠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惠州**委员会(2017)**案字第231号裁决,特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具体申请事项包括:1、撤销裁决书第(一)项即“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26592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人民币354565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工程款人民币265923.00元清偿之日止)的裁决;2、撤销裁决书第(二)项即“被申请人二***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元”的裁决;3、撤销裁决书第(三)项即“本案**费人民币11181.00元由被申请人二***承担”的裁决。4、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本案基本事实。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通过招投标将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派出所项目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一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承建。2015年4月1日**被申请人一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派出所项目工程施工。2015年5月,**被申请人一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二)***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将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派出所工程项目
委托申请人(**被申请人二)***施工。由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派出所要求在2016年春节前完工般入办公,智能弱电部份是增加的项目,没有在**被申请人一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被申请人(**申请人)***想做这个项目,找到惠城区公安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说增加的智能弱电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但被申请人(**申请人)***报的预算超过了惠城区公安分局能决定的,必须通过招投标,时间会很长,被申请人(**申请人)***和***找到申请人(**被申请人二)***,作为工程变更签订,并入申请人(**被申请人二)***所做的工程一起办理工程结算,这部分工程款惠城区公安分局支付后,扣减税费和其他费用后(17%)后,全都支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于是,2015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申请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二)***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签署《惠城区公安局河南岸**派出所业务用房综合布线材料及人工分项工程合同》。该合同第四条工程款结算约定:“(1)、本分项工程施工承包费用以惠州市政府规定的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结果为最终工程造价。最终审核总价的83%为乙方工程分包费(包材料、包人工费、安装费、包质量、包工期;达到设计标准及验收标准),其中的17%费用为甲方项目综合管理费(包括税收费用、管理费、水电费、项目措施费、监理费、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等与工程相关的其它费用)。(2)工程付款方式:通过审核后,建设方拨付该工程款到账三天内按照83%的比例全额支付给乙方;”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申请人)***与2016年8月12日将预先打印好的《惠城区**派出所业务用房综合布线结算确认合同》和惠州市建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惠城区**派出所结算造价汇总表》(智能弱点部分结算定为人民币354565元存在疑问,系伪造)在申请人(**被申请人三)***喝醉了的情况下,叫申请人(**被申请人二)***签字的。该《惠城区**派出所业务用房综合布线结算确认合同》并非申请人(**被申请人二)***的真实意思。该《惠城区**派出所业务用房综合布线结算确认合同》,**被申请人一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也没有签章确认。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区**派出所项目于2016年3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被申请人一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惠州市建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工程结算书,结算书的工程造价为5181439.08元,提交给业主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报给惠城区财政局审核。2016年7月18日惠城区财政局委托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后,审定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派出所项目结算金额为4724101.77元(其中被申请人、**申请人)***智能弱电部份工程审核后只有156017.83元)。2017年3月6日**被申请人一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办理了结算,并收到了剩余工程款(除质量保证金外)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收到了**被申请人一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除质量保证金外)。申请人(**被申请人二)***叫被申请人(**申请人)***来结算,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惠城区财政局的审核金额156017.83元。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惠州市建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l6年7月4日出具的《惠城区**派出所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系伪造的,明显与惠州市建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7司11日提交给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的工程结算书中的《惠城区**派出所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相矛盾。**裁决却仍采信,三、独任**员的指定没有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二)***的意见。四、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8月12日《惠城区**派出所业务房综合布线结算确认合同》,其内容有许多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惠城区**派出所业务用房智能弱电部份是增加的项目,本来应通过招投标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却与某些人串通一气,规避招投标。依法应当无效,**裁决却仍采信。五、**裁决书第(二)项即“被申请人二***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元”,被申请人(**申请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二)***的协议书中从来没有约定,超出了**协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三)**庭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苦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以**裁决事项超出**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决。”的规定,很显然,本案因惠州**委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条款的范围,且**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超裁,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故申请人要求依法撤销上述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条款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本案的**裁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惠州**委员会(20l7)**案字第231号**裁决,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申请人***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1、《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2、《惠州市建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书》,证明:惠州市建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的款项与惠城区财政局审核的款项不一致,**裁决依据的惠州市建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书系伪造。
被申请人***辨称,一、双方签订的《惠城区**派出所业务引房工程综合布线结算确认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如果答辩人方3O天内没有收到工程结算款,答辩人方可直接向惠州**委员会中请**,该约定明确。二、***写了一大堆所谓什么喝醉了被强迫之类签署了《惠城区**派出所业务用房工程综合布线结算确认合同》,即没有证据证实其说法,而且作为成年人不是小孩子,签字后又说不算数,说明他一直就是欺诈别人。三、***声称惠州市建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7月4日出具的《惠城区**派出所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证据系伪造的。理由毫不成立:一是**审理时他没有说是伪造,而是说不符合公安局的要求;二是要是伪造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在毫无证据之下,其所谓伪造的证据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四、***所谓惠城区**派出所业务用房智能弱电部份是增加的项目。答辩人***与他人串通一气规避招投标。简直胡扯!项目是***(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发包。事后还不付钱,如果答辩人有这么大能力,钱早就追回,根本就是胡搅蛮缠!五、惠州**委员会的**规则已经写明了被申请人如败诉应承担**申请人聘请律师花费(在裁决数额10%范围内)。综上所述,***的申请理由毫不充足和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证据:1、《工程量情况说明》2、《工程结算价汇总表》3、《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均证明:工程款为354565元,且得到申请人***的认可。
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口头辨称,我方认为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恳请合议庭驳回申请人申请,理由:1、我方在**过程中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2、对于我方提交的《工程款收款收据》等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承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我方已付清本案工程款给***,因此我方不应承担额外本案的工程款。3、***主张《惠城区**派出所业务用房综合布线结束确认合同》和《惠城区**派出所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系伪造的,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4、根据《**法》第31、32条规定。因此,独任**员的指定符合**法的规定。5、本案**裁决事项没有超过**协议的范围。
被申请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惠州**委员会(2017)**案字第231号裁决一案,该案**是基于***与***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惠城区**派出所业务用房综合布线结算确认合同》所作出的裁决,申请人***认为其与惠城区财政局审核的工程款应作为***施工工程款的结算价,而主张撤销惠州**委员会(2017)**案字第231号裁决,因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撤销**的七种情形(《**法》第五十八条),故本案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撤销**裁决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邹 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斯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