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与惠州市超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4951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3巷2号南湖明珠小区江月轩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市超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五一村五一大道西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超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超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100000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超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惠州市超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02执4951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