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02执2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3巷2号南湖明珠小区江月轩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1.***应向***支付劳务费65000元及相应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支付案件受理费713元;5.支付执行费8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龙丰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78377.85元到本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