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恒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安恒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4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安恒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3303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c-办1506。

法定代表人:苏龙。

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695733744K,住所,住所地绩溪县瀛洲镇上河徽院徽文化长廊**楼div>

法定代表人:宋兴旺。

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55405R,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盛恩峰。

被执行人:绩溪上河颐养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0875747272,住所,住所地绩溪县瀛洲镇上河徽院内养生公寓**楼**楼div>

法定代表人:宋兴旺。

申请执行人中安恒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上河颐养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皖1824民初1125号调解书民事调解判决书。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上河颐养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安恒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上河颐养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上河颐养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16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上河颐养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162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