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市天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04民初148号
原告淮北市天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星选矿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天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北市天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柏 莉 审 判 员  屈曙光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书 记 员  张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