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2财保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以上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梦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东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天御一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F2P11Q。
法定代表人:赵宾,该公司经理。
**、**与安徽东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皖1622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东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5万元。**、**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东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庞然
书记员陈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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