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4643957Q。
法定代表人:曹智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狄洪有,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段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领取标的款。
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山跟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585498093L。
法定代表人:崔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山跟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576962878X。
法定代表人:崔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4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7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少许存款,均已被本院冻结;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虽有房产,但在金融机构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暂无法处置。
3.本院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山跟前村,未找到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金额为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11月16日将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岛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龚红奎
审判员 何言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裴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