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执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湖北官渡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和兴公司)、湖北官渡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渡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3民终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挖机使用费9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5元、申请执行费1385元。
在执行中,德和兴公司已支付到位80000元。2022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湖北官渡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余款19000元,并同意案件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3民终2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