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曹智玉,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德和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23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德和兴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112960元及利息(待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8元、申请执行费1594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十堰德和兴公司已支付20000元。202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余款92960元延期到2022年3月支付,并要求计付利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鄂0323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