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5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曹智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0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审被告:熊勇,男,汉族,1961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再审申请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3民终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邮寄提交了一份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梅启勇
审 判 员 樊斯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晓艳
书 记 员 万吴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