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鄂0323民初13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1年8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西路4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744643957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德和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受理后,被告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2月6日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其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3日作出(2022)鄂03民辖终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621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始,被告***挂靠被告十堰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湖北省竹山县官渡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龙背湾水电站工程生产运行基地施工项目。在此期间,通过被告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联系,由原告从2018年8月开始为该项目工地提供水泥(包运输)。截止2019年1月17日,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了981.22吨,价值为660959元的水泥,但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398850元(***支付的6万元),下欠原告货款262109元未付。综上,原告为被告十堰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的工地提供水泥,其作为项目施工方,接受并使用该建筑材料后,就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但其一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水泥货款、鉴定费及受理费合计183429元(其中水泥欠款177791元、鉴定费3000元、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638元)。 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