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财保253号
申请人:***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雪霁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AUQ5X。
法定代表人:何方,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路**A-1-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RF7X65Q。
法定代表人:吕江,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256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