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传承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传承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27244号
原告:上海传承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泰和西路3389号1-695室。
法定代表人:帅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千惠,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传承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