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3民初1421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3民初14214号
原告:上海传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泰和西路3389号1-695室。
法定代表人:帅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怡,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原告上海传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承**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传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传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返还传承**公司审图资质办理费50万元;2、请求判令***支付传承**公司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签订日即2021年4月14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支付传承**公司律师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4日,传承**公司与***签署《审图资质代理服务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60日内完成传承**公司审图资质办理,传承**公司支付办理费50万元。合同签订后,传承**公司按约支付办理费50万元,但***未履行合同义务。故涉诉。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传承**公司为委托方(甲方),***为受托方(乙方)签订《审图资质代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服务内容:完成甲方审图资质办理,取得上海市XX机构资格认定(使甲方能够承接整个上海市的审图项目)”,“服务期限:60个日历天(本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算)”,“服务费用:本次代理总费用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该费用含本次委托事项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增加费用”等。
传承**公司的股东陈某自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尾号0929)于2021年4月21日转账5万元、2021年4月22日转账45万元至***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4297)。审理中,陈某到庭陈述,该两笔转账系代传承**公司支付前述《审图资质代理服务合同》的审图资质办理费。
本院认为,传承**公司、***签订《审图资质代理服务合同》,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传承**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审图资质办理费并支付利息、律师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因《审图资质代理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传承**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亦是合同解除的后果,故本院另确认传承**公司与***签订的《审图资质代理服务合同》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传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审图资质办理费5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传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传承**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施丽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丽
书 记 员 杨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审判员施丽妍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丽
书记员杨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