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岩辉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105号13幢1层。
法定代表人:段辉海。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北街紫光苑A座1301号。
负责人:周国权。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A1幢12单元1207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
本院执行的中岩辉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质勘查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地介休市绵山北街西、汾矿棚改小区东,涉及相关证【介国用(2013)第001001012】。因查封结果与委托查封的要求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地介休市绵山北街西、汾矿棚改小区东,涉及相关证【介国用(2013)第00100101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东星
审判员 辛变花
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