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辉海有限公司

中岩辉海有限公司、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等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岩辉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105号13幢1层。
法定代表人:段辉海。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北街紫光苑A座1301号。
负责人:周国权。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A1幢12单元1207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
本院执行的中岩辉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质勘查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地介休市绵山北街西、汾矿棚改小区东,涉及相关证【介国用(2013)第001001012】。因查封结果与委托查封的要求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地介休市绵山北街西、汾矿棚改小区东,涉及相关证【介国用(2013)第00100101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东星
审判员  辛变花
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