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辉海有限公司

中岩辉海有限公司、**市离石区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1102执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岩辉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105号13幢1层,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660410320T。 被执行人:**市离石区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山西省**市离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家会街道前***华为山西(**)云数据中心,现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大交线以东学院路以南恒大华府综合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0HBE0430。 本院在执行中岩辉海有限公司与**市离石区恒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110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票据款212423.5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3元,执行费3086元,共计217752.5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6月6日、2023年8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应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