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4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法定代理人:朱志霞(系原告***妻子),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沪青平公路3816号。
法定代表人:丑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浩,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1幢二层F区1242室。
法定代表人:赵焕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坦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钟家村708号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傅晴川,执行董事。
被告:傅晴川,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森岭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民实路91号3719室。
法定代表人:刘满胜,执行董事。
被告:刘满胜,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普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4月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坦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傅晴川、上海森岭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刘满胜为被告。2023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舒茜
书 记 员 邹蓉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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