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4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法定代理人:朱志霞(系原告***妻子),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沪青平公路3816号。
法定代表人:丑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浩,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1幢二层F区1242室。
法定代表人:赵焕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坦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钟家村708号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傅晴川,执行董事。
被告:傅晴川,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森岭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民实路91号3719室。
法定代表人:刘满胜,执行董事。
被告:刘满胜,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普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4月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坦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傅晴川、上海森岭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刘满胜为被告。2023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舒茜
书 记 员 邹蓉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