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4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816号。
被告: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二层F区124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普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