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4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816号。 被告: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二层F区124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普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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