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4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816号。 被告: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二层F区124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普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时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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