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宇电力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德州市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02民初3776号
原告:***。
被告:德州市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红董事长
被告:*新红。
被告:德州华宇电力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曲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