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宇电力材料有限公司

***与德州市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崔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02民初3776-1号
原告:***,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告:德州市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新红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德城区。
被告:德州华宇电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德城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德州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账户解除冻结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德州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的土地的查封。
审判长高燕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曲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