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安龙与被告河南宏通电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翟安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翟安龙撤回起诉处理。******
(本业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