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通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宏通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8101号
原告:河南宏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北环路大吕庄西。
法定代表人:于永卫,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河南锦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俊林,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河南宏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立案后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河南宏通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宏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 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