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泽永兴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泰泽永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7356号 原告:**,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泰泽永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1号院1号楼4层4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泰泽永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马千里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