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11执20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环宇大道周村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5月26日生,住辉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黄河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南黄河线缆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6日前偿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至付清本息为止。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书。
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本院将恢复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翁玉江
审判员:***
审判员:林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