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线缆有限公司

河南黄河线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11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环宇大道周村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8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河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民终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94000元及利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4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过司法邮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并做了部分冻结,无证券、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于2019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财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翁玉江
审判员:***
审判员:林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