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与卫辉市晨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6-25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牧执字第615-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卫辉市晨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