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锦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红锦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136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徐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爱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绿园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98470604R。
法定代表人:吴广全。
被告:**,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身份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54号新新怡园小区6栋3单元202室。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有限公司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5.4元、保全费1648.46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现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180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