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绿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广全。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尾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吴宝忠。
被执行人:哈尔滨实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池孟超。(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哈尔滨实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哈尔滨实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账户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并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8〕黑810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国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米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