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7257号
原告:奉**,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82区灯湖西路20号保利洲际酒店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831195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奉**与被告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华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3000元,被告保利华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1月13日,原告到保利华南公司开发的******楼盘处从事铝模调模工作。铝模项目由被告保利华南公司发包给被告***承接,被告***是这个项目的包工头,原告的劳务费由被告***支付。原告与被告***约定,工作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1月13日,劳务费共43000元。工作完成后,被告***迟迟不支付劳务费。2021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在劳动局核对工资表,被告***明确尚欠原告43000元劳务费未支付。然而,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所拖欠的劳务费。被告保利华南公司系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个人。因此,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劳务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如下:
1.***班组工人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尚欠原告43000元劳务费未发放。
2.******楼盘信息,证明******楼盘开发商系被告保利华南公司,涉案项目由被告保利华南公司发包给被告***承包,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3.***微信个人页面及转账记录。
4.原告与***微信记录。
两被告没有举证。
经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辩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因***并未到庭抗辩或举证推翻,本院确认内容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2因被告保利华南公司抗辩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本院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
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建筑相关工作,原告诉称双方约定报酬为0.4元/平方米。
2019年9月12日,原告收到微信号为×××88的相对方微信支付的6000元,该微信号绑定手机号为199××××****。
2021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形成《***班组工人工资明细表》,该表内容包括:奉**进场时间2019年6月15日,工种调模,未支付工资43000元,原告在表格中签名确认,被告***在表格下方确认人处签名确认。
另核实,199××××****为***曾实名登记使用的手机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建筑相关工作,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予原告。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每月报酬为0.4元/平方米,主张在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总面积为104716平方米,另加2000元并取整为43000元。对此,被告***曾出具欠条确认欠款总额但此后并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报酬,被告***未到庭抗辩或举证证实付款事实,故本院认为被告***应支付劳务报酬43000**原告。至于原告主张被告保利华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能举证该公司与案涉劳务报酬的关联性,或存在违法分包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追加被告,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但不影响原告日后另案主张。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劳务报酬43000**奉**;
二、驳回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