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9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0777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82区灯湖西路20号保利洲际酒店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8311950L。
法定代表人:**。
广东**门业有限公司诉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393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帐号7579********的银行存款399564.68元。现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帐号7579********的银行存款399564.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